环保垂改三年,各地“落锤”方式有何异同?

2019-05-22 09:11:29 86

环保垂改三年,各地“落锤”方式有何异同?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启动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公开报道,《指导意见》印发后,就有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提出了改革试点申请,并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试点省份通过上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建立了专司“督政”的环境监察体系,强化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通过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举措,形成了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而据新华社报道,截止去年5月,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出台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规定。

  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分类推进垂改任务,并明确了时间表。

  小编通过查询资料,对17个省、区、市的(环保)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比对研究。以期从这些地方的环保垂改实施方案中,初步探究各地垂改工作的相似和不同之处.

小编通过网络搜集到的各地实施方案名称及印发大致时间如下

  注:表格中山西省的实施方案不在本次内容分析之列,重庆市的方案根据网络公开报道分析

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各地印发的实施方案各有侧重

一、在强化“督政”方面,主要有两种提法

  强化“督政”,是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之一。从各地印发的实施方案来看,不同省(区、市)强化“督政”主要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建立健全/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

  结合这17个实施方案来看,通过建立健全/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强化“督政”的占多数,包括北京、重庆、湖北、山东、江苏、上海、河北、四川、广西、辽宁、江西、黑龙江、陕西等省(区、市)。

  例如,《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3月印发)提到,“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截图

  也有一些地方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来实现这一目标,如河南、内蒙古、湖南、云南等省(区、市)。

  例如,《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2月印发)中的提法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截图

此外,17个实施方案中至少有13个提到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专员制度,包括四川、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江西、湖北、内蒙、北京、河南、云南等地。

如,《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6年12月印发)指出,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环境督察专员。

  《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截图

二、在监测事权“上收”方面,各地提法稍有差异

  各地的实施方案基本上都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为主。

  一些地方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除承担“执法监测”职能外,还强调了其属地/区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这两种职能,比如北京、广西、河北、上海、湖北等地。

三、在执法力量“下沉”方面,各地提法大体一致

  基本思路是,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除了环境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外,各地的方案中还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如北京市建立了跨越两级的综合执法支队。整合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组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此外,河南、黑龙江等省份还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如黑龙江省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针对生态环境执法专门印发文件,做出规定。

四、不同省(区、市)的实施方案中带有“地方特色”

  除监察、监测、执法三大部分外一些地方结合《指导意见》要求在实施方案中强调了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比如,内蒙古要求理顺辐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统筹旗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辽宁要求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辽宁、四川、山东强调加强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管理;上海特别要求健全街道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山东强调加强街道环保工作;河南要求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河北特别对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作出详细规定;……实行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4个突出问题”,并会对全国近18万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按照《指导意见》“‘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的要求,如今还剩一年多的时间。

  如何将制度改革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打破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瓶颈,是环保垂改的重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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